《为权利而斗争》摘录

  1. 1. 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稿

摘自
《为权利而斗争》
[德]耶林 著
郑永流 译
商务印书馆
2016年版

众所周知,法权(Recht)的概念是一个实践的概念,即一个目的概念,但是,每个目的概念据其本性是在双重意义上形成的,因为它包含着目的与手段本身的对立——仅仅说明目的尚不够,还必须同时指明如何能达到目的之手段。

在法权的概念中存有下列对立:斗争与和平相伴——和平是法权的目标,斗争为其手段,两者经由法权的概念和谐一致地得出,且与之分不开。

世上一切法权是经由斗争而获得的,每一项既存的法律规则(Rechtssatz)必定只是从对抗它的人手中夺取的。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族的还是个人的,都以坚持不懈地准备去自我主张为前提。

法权是持续的事业,也即不单单是国家权力的、还是整个民族的持续的事业。

芸芸众生的生活,未受阻挠、没有障碍地在法律规制的轨道上驶过,如果我们对他们说:法权就是斗争,他们可能不理解我们,因为他们仅把法权认作和平、安宁和秩序的状态。

可是,众所周知,事情的反面常常是:只有以极为严重地侵犯既存法和私人利益为代价,改变才能实现。在物换星移中,无数个人和特权阶级的利益与既存法相连,其方式为:不以严重的方式损害他们的利益就不能废除既存法——质疑这种法律规则或者制度,意味着对所有这些利益宣战,意味着把一个用无数触须紧固着自己的珊瑚虫剥开。

只是要说明,一些早为公众舆论所谴责的制度常仍可能长久地苟延残喘。使之得以保全的并非历史惯性,而是关乎其存在的利益的抵抗力量。

法是吞噬他自己孩子的撒旦

就这样,法在其历史运动中令我们忆起种种探索、角逐、斗争的图景,质言之,暴力的奋争的图景。

人们可以直率地断言:一个民族用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挚爱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把民族与它的法连在一起的牢固纽带,不是习惯,而是牺牲,上帝对他所愿眷顾的民族,不是赐予他们以法,也不是减轻他们的劳作,而是加重这种劳作。法所要求的斗争,不是不幸,而是恩典。

取而代之,我提出这样的主张:抵抗不法是义务,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因为抵抗是道德的自我维护的命令——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因为为了卓有成效,抵抗必须是普遍的。我用这两个主张来标明我在下面将给予关注的任务。

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主张自我生存是整个生物界的最高法则;众所周知,在每个生物中都存在自我维护的本能。然而,之于人类,这不仅关乎自然之生命,而且关乎其道德存在,但人的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人类用权利来占有和捍卫其道德的生存条件——没有权利,人类将沦落至动物的层面,恰如罗马人从抽象法立场出发,始终把奴隶与动物同等看待。因而,主张权利是道德的自我维护的义务——彻头彻尾地放弃此义务,虽然现在不再可能,但过去有可能,是道德上的自杀。

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因此,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

然而,主张权利同时是一种对集体的义务。

一个国家终究不过是全部单个个人的总和,正如单个个人会感觉、思考、行动一样,一个国家也会感觉、思考、行动。如果单个个人的是非感,正如它必须在私关系中得到证实一样,表现出麻木不仁、浑浑噩噩、漠不关心,由于不公正的制定法或腐败的制度对它的阻碍,是非感就找不到发展和强化自己的活动天地;假如是非感在可以期待的支持和协助的时候却遇到了挫折,谁能认为,当利益超出了私权的范围而关乎到国家法律或民族法律的问题时,这种奴颜婢膝的、失去活力的、病怏怏的、缺乏所有理想热情的是非感,可能会一下子振作成活力四溢的情感呢?

私权,而不是国家法律,才是一个民族政治发展的真正的学校!(Das Privatrecht, nicht das Staatsrecht ist die wahre Schule der politischen Entwickling eines Volkes!)

一个民族对外的政治权利和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适应。

在每一个个人健全的、有活力的是非感中,国家据有其自立于内外的最可靠的保证;这种是非感是其整个大树之根;当根不中用时,树就在岩石和不毛的沙漠中枯萎,那么,一切其他的是假象——一旦暴风雨降临,整个树就将被连根拔起。然而,树根深藏于大地,不被注意,其树干和树冠具有人可得见的长处。当人们仅仅只见国家的树冠,对从树根升至树冠的毒液全然不知时,不公正的制定法和腐败的法律制度对民众的道德力量所产生的毁灭性影响,在地底下,在某些政治家不屑一顾的领域,发挥着作用。然而,暴政清楚,它必须从何下手推倒大树,它先不动树冠而是摧毁其根须。每一个暴政都始于干预私权,始于使个人失去法律的保护,当它完成此工作时,便推倒树干本身。

我已在上文证明了,主张权利是个人对自身的义务,我认为,根据以上对那个也属于国家的任务的阐述,可以建立起权利是对国家的义务的相同之观点。

那么,所有这些处罚的目的是什么呢?它如刑法中的处罚的目的一样。首先是纯实用的目的:为私人生活的利益不受侵害提供安全保障,但这一侵害不属于犯罪的范畴,然后是道德的目的,给受伤害的是非感以补偿,使受蔑视的法律的权威重新获得名誉——对受伤害的是非感,我不仅理解成是直接当事人的,还指获知这种情况的一切人——因此,金钱不是目的本身,只是目的的手段。

赫巴特想从中排斥掉的争执和斗争这个要素,是权利概念独有的,永世蕴含于其中,斗争是权利的天职,它应该总是在保障着和服务于享受,“你应当累得满头大汗才吃到你的面包”,此一格言与另一说法具有同样的真理性:你当在斗争中发现你的权利。从权利放弃准备斗争这一刻起,它就放弃了自己。我用一位诗人的话作为结束:
这是智慧最后的结论:
唯有为自由和生活付出者
才应该每天获得它们。

Das ist der Weisheit letzter Schluss:
Nur Der verdient sich Freiheit wie das Leben,
Der täglich sie erobern muss.

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稿

对于不费吹灰之力而获得其财产的富足的继承人而言,财产权不是劳作,之于他,财产权是享受;然而,对于成天想着获取的艰辛的劳动者,财产权是劳动。
在法权的概念上也是如此。之于不知法权的奔忙的、幸运地保持着不受奔忙之苦的外行人,法权可能一直是和平,秩序;您们,我的先生们,在实践上有经验的法律者,您们知晓另外一面,您们知道法权同时是一场斗争,您们乐意在这场斗争中助一臂之力。

每一个出现的真理,不仅仅必须与谬误,还应与各种利益作斗争;每一个真理立即遭遇到无数的特殊利益,每一个法的改变(当然我不是指不重要的法律规范的改变),同样要求一场针对既存利益的斗争。因为既存的法立刻与无数利益结盟,既存的法律规范与现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现在一个新的法律规范出现时,这不仅关涉到真理,还同时涉及新的法律规范反对既存利益的斗争。因此人们可以说: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

这源于至今的观念,即,主体必须为财产权所进行的斗争,不仅仅对于主体自身是道德满足的问题,而且还同样对于集体有特别的重要性。

对此有另外一种观点。在私人生活中,必须训练道德的力量,因为是非感必须经过和经受训练,以便在最高的领域,在国家的紧急防卫情况中,是非感当处在良好的状态。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将没有勇气在关涉到国家和国家的权力时进行斗争。
维护私人生活中的是非感,是政治教育的最重要的任务,因为今后将决定国家命运的整个道德力量最终从中产生。

因此,我可以说,我的论述的核心是:牺牲一种被侵害的权利是怯懦的行为,人们的这一行为招致耻辱,招致对共同体的最大损害;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


本文于2022年5月1日首发于B站